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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韶关市2006年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继续加大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的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进本科以上、特别是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到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要优先接收。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教兴粤”的战略部署,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我市从事教育事业,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建立统一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平台。采取措施促使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相互贯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由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在网上联合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进一步完善需求信息的报送制度。继续执行省教育厅与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报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的通知》(粤人发[2003]297号)。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将需求信息和企业管理资源信息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提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和农村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两年免费保管人事档案的服务。

  七、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对于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在韶关市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并由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前仍未就业的,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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