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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通知

  (二)进一步深化细化各类预案的编制,提高可操作性
  预案是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各级防汛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改变以往预案编制过于笼统、相互衔接不够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预案编制大纲、导则的要求,深化细化各类预案,进一步完善预案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水库、重要堤防、海塘等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台风、洪水和小流域山洪与地质灾害威胁地区应细化人员转移方案。编制的预案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组织演练,并抓好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1、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巡查与监管。加强水利工程巡查是防止险情发生、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水库、堤防、海塘和其他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
  2、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与管理。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完善预报和调度模型,提高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3、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与管理。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交通规划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城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防汛防台要求。加强蓄滞洪区、江心洲等区域的人员避洪设施建设,保证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转移;制定完善地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和停车场等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规范,有关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排水设施,配备排涝设备;电力、通讯等部门应按照防风避洪的要求,做好电力、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和防范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做好高空设施的防风加固措施,并加强安全检查;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农居房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高农居房的抗灾能力。
  4、加强避灾工程建设与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按照集中避险和分散避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一批具备相应避灾条件的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作为避灾安置场所。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完善船舶系泊设施,增强防御风暴潮的能力。
  (四)进一步规范防汛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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