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防指要全面部署,精心安排,组织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全体工作人员学习
《条例》。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学习和培训,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主要内容,明确自身职责,全面提高依法、科学防汛防台抗旱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贯彻实施
《条例》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面向社会开展
《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防灾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规宣传是依法管理的前奏,也是提高法制意识、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合力的重要举措。今年4月15日是
《条例》确立的首个“全省防汛防台日”,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防汛防台演练、座谈会、贴挂宣传画(牌、条幅)、印发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
《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规定以及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防灾自救的能力,确保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各项基础工作,确保
《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落实各项责任制
防汛防台抗旱影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同时要加强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建设,健全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还应当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
《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进一步完善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各类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将辖区内的水库、重要堤防海塘等工程设施的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严肃防汛防台抗旱纪律,对于因失职、工作不力和违反防汛防台抗旱纪律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