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程序规定的通知
(芜政〔200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6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芜湖市市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程序规定
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1.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及用地申请情况和发改、经济、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编制出让方案。
2.出让方案应包含的内容: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地块面积(测量报告)、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环保要求、建设时间(开、竣工时间)、产业要求、投资强度、出让起始价等相关文件。
3.编制出让方案的要求:有关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4项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其中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一般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市区的省级开发区一般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开发区以外的工业用地一般每亩不低于80万元。
4.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后,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
二、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出让文件;同时,拟定出让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市招投标中心等相关媒体发布出让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