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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交通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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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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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业  │     土木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       │             │铁道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森林道路与桥│
│       │             │梁工程建筑工程城镇建设土木工程    │
├───────┼─────────────┼───────────────────┤
│  相近专业  │1、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2、地│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水│
│       │质工程3、水利水电工程   │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海岸与海洋工程勘察技术│
│       │             │与工程岩土工程资源勘察工程水工结构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
│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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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单位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
  3、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省、自治区、
  直 辖 市
  或部门名称

  单位名称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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