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完成审查后,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材料送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完成复查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并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粤建信息网(www.gdcic.net)和省交通公众网(www.gdcd.gov.cn)公示,为期一周。
4. 推荐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部审核。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报送成绩。
5.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人员名单。
三、注册及后续管理
(一)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注册申请程序依《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办理。
(二) 省建设厅、省交通厅为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关。
(三) 各级人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四)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继续教育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管理。
四、其它事项
(一)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首次开考时间候部确定,另文通知;考点设于广州市。具体消息可留意广东省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的布告。
(二) 考核认定申报表须统一规格,可自广东人事网下载,以A4纸双面打印。
(三)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概不得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的认定考试报名。
(四) 在考试报考或考核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个人的应试资格或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其他职(执)业资格考试或认定。
(五) 本制度在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或对考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现象进行举报,请迳告各厅监察部门或业务受理部门。
附件: 关于印发《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厅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表1: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