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排污申报的核定工作,提高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和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立起“企业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为规划目标的实施提供有效的监管保证。
(二)健全环保法规及标准体系,强化执法手段
完善我省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政策体系,重点出台生态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地方性法规。
建立和完善四川省环保法规体系,配套完善现有法规的实施细则,重点解决执法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尽快完善地方性环境标准体系,使污染物排放标准成为支撑环境监督管理、调整产业市场准入和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基本环境技术法规。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公正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与金融、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联合执法,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强化环保手段,赋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停产治理权和强制处罚权。全面推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司法介入力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尽快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局面。
(三)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1、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确保全面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制度。各级政府依据省政府核定的本辖区环境容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分解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环境容量总量指标安排各地建设项目,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同时,由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以及工艺水平等核定允许排放量,没有总量指标的地区首要任务是完成污染源削减任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无总量指标和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污染治理项目除外),严格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加强建设项目中后期的管理力度,强化验收环节管理,继续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以环保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制度。在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部分行业的企业,从严发放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对达标排放且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量在允许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达标排放但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要求。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可核发临时许可证,竣工验收后核发正式许可证。
2、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工业全面达标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加强老污染源监管力度,重点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矿业等重污染行业污染控制,依法取缔关闭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削减排污量,对现有重点的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限期治理。
坚决禁止“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防治污染转移,禁止向我省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凡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地区,从发生污染事故起半年内暂停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可靠污染治理设施和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破坏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将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把政府支持和企业行为结合起来,积极倡导,稳步推进,加强服务,搞好规范,促进循环经济健康有效地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编制重点地区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订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科学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循环经济加以引导和规范。
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技术、法律、舆论等手段引导企业自觉开展清洁生产,促成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工业用地、能源、水等生产要素使用效率的统计与评价体系,研究制定主要生产要素利用效率指南。建立循环经济受益补偿机制,重点实施流域水电开发中径流式电站对蓄水式电站的补偿机制、治理环境污染与受益企业的补偿机制等。利用经济手段,落实价格、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经济惩罚措施诱导或强制促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改造和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引导企业和其它社会资本向循环经济领域投资。完善水、能源、矿产等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机制。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信息技术、水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网络运输技术等研究开发,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开展循环经济在不同层次的示范,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标识制度,推动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绿色消费,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倡导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
(五)加快体制创新,增加环保投入
1、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搭建环境保护筹资平台
制定全省中长期环境保护投资规划,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推进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对环境保护投入的积极性。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外来资本通过并购、项目融资、BOT、TOT等形式参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多元化。
各级政府要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科目,政府每年都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中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要落实环保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重点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科研等经费。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2、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研究建立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试行主要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的有偿使用,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沱江、岷江流域率先开展基于环境容量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交易试点。全面落实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置收费政策,对含磷洗涤剂、消耗臭氧层物质、电池、包装材料、一次性方便餐具、家用办公电器等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建立省节能专项基金,用于补助节能、节水、清洁生产以及“三废”的综合利用等治理项目。
3、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促进污染治理产业化
依托市场,积极创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市场体系,加快污染治理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步伐。提高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程度。制定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扶持政策。
4、实施差别化区域政策,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收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开发者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对保护区、受益区对受损区的利益补偿问题。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强化优化开发区经济结构优化、资源消耗和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评价;综合重点开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评价;突出限制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服务完善等方面的评价,做好禁止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
(六)加快科技创新,增强环境保护技术手段
大力推进环境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先确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活环境改善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加强科学研究、科技工程示范和重大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的衔接,积极吸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环保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环保系统人力资源开发的力度,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机制,培养重点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技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专门人才,加快培养与引进发展绿色产业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
推广环保实用技术,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有利支撑。重点围绕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节能节水、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破坏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生态恢复和重建、流域综合治理开发等科技攻关,加大地方环境标准、烟气脱硫、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技术和政策、低排放策略等研究领域投入。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努力将环保产业尽快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七)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公众广泛参与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丰富人们的环境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理念和法制观念,把环境保护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各级教育、劳动部门要重视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境保护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坚持专门队伍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积极发动、组织和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单位”、“环境教育基地”等群众性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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