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完善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灵敏、高效、透明、公开的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体系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落实欠薪报告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信息;建立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开设工资预留账户,用于该企业拖欠工资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依法查处的有严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指导企业进一步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合理用工和分配机制。
对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不规范、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入征信系统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拖欠工资起始和结束时间、拖欠原因、金额及涉及人数等。从2007年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上述有关信息如实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在信贷支持等方面采取更为审慎的措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切实方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要将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业解决工资拖欠,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防止新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发生新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得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盘活困难企业的空余土地,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金融机构要支持企业及时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涉及恶意欠薪逃匿行为的治理、惩处力度,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企业拖欠工资的统计制度,搞好业务培训。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