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便捷实用的政务信息系统。
推进统一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审批业务的协同运作和对外办事服务的高效、透明、规范、便捷。要建立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及与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的网上受理、预审、审批、告知、投诉、咨询等服务功能。实现电子监察功能,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实行网上监察和监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
(四)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务运行管理机制。
1.一门受理制。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单位本部或部门服务大厅(办事中心)及其他场所受理。
2.联合办理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相互关联的重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牵头,召开联席协调会议或组织联合办理,促成关联事项的高效办结。
3.窗口首席代表制。各入驻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首席代表,并赋予其对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协调催办和管理权、即办类事项的最终许可权。窗口首席代表依照本单位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程序及规范审定行政许可事务,协调督促有关人员审定行政许可事务、颁发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受理专用章制。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职能部门统一使用部门行政受理专用章。该印章是该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务的唯一专用章。
5.限期办结制。各部门要对外公布行政许可项目承诺办结时限。依法应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依法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
6.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对于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时知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督办,启动特事特办机制,加快审批进程,实现快捷高效办理。
7.业务协同制。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与部门、前台(窗口)与后台(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部门服务大厅(或办事中心)及与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努力实现行政业务的无缝衔接和协同运作。
8.统一收费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票据,通过银行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代收,收入上缴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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