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至6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出全面部署,动员有关部门和化工企业,积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制定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部署、动员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二)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至8月)
各区县安监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内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7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各化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6月份开始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应急预案、职工安全意识等各类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并建立档案和整改制度。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区县安监局、集团总公司要组织专家对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和完善企业数据库。
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督导组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四)考评总结阶段(2008年3月至4月)
各区县安监局要及时对本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整治总结材料于2008年3月底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要求。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报请区县政府成立由政府或安委会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将此次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严格执法,真整实治
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坚决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做到真整实治。市安监局在督导过程中如发现该取缔没取缔、该关闭没关闭、该整改没整改、该处罚没处罚,以及执法不认真、走过场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及干扰行政执法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