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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07]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七年四月)

  为规范黄河上游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471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
  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及补偿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黄河上游青海省境内在建和待建尚未实施征地的水电站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及与水电站建设相关迁改工程用地的征地补偿。
  在黄河流域以外的移民安置区征(占)用土地的补偿应当按照其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附着物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结构类型、等级、成新度的评定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评定的相关技术规程进行。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给予解决。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拟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告。
  在工程建设征迁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地类,建筑、构筑物等级、成新度,树木的品种规格等认定有异议的,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鉴定。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该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倍计算(详见表一)
                                        表一

┌────────────────────┬────────────┬───────────┐
│                    │   统一年产值标准  │  补偿综合标准   │
│         地  区        │    (元/亩·年)   │   (元/亩)    │
│                    ├─────┬──────┼─────┬─────┤
│                    │ 水浇地 │ 旱 地  │ 水浇地 │ 旱 地 │
├────────────────────┼─────┼──────┼─────┼─────┤
│民和县官亭镇;循化县孟达乡、清水乡、积 │     │      │     │     │
│石镇、红旗乡、查汗都斯乡、尕楞乡;化隆 │     │      │     │     │
│县甘都镇、群科镇、德恒隆乡、牙什尕镇; │  1040 │  680   │ 20800  │ 13600  │
│尖扎县康扬镇、马克塘镇、昂拉乡、措周  │     │      │     │     │
│乡、当顺乡、尖扎滩乡、坎布拉镇;贵德县 │     │      │     │     │
│河西镇、河阴镇、拉西瓦镇        │     │      │     │     │
├────────────────────┼─────┼──────┼─────┼─────┤
│兴海县曲什安乡、唐乃亥乡、河卡镇、中铁 │     │      │     │     │
│乡;同德县唐干乡、秀麻乡、河北乡、巴沟 │  870  │  590   │ 17400  │ 11800  │
│乡;共和县龙羊峡镇;贵南县过马营镇、塔 │     │      │     │     │
│秀乡                  │     │      │     │     │
├────────────────────┼─────┼──────┼─────┼─────┤
│玛沁县拉家镇;河南县宁木特乡、多松乡、 │  640  │  450   │ 12800  │ 9000  │
│柯生乡                 │     │      │     │     │
└────────────────────┴─────┴──────┴─────┴─────┘

  耕地中宽2米以下的沟、渠、路和田坎按该地区同等类型的耕地标准补偿。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集体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该地区征收同等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
  (二)征收菜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水电站工程建设征收菜地或大棚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倍给予补偿。
  在菜地和温室大棚内种植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的,均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作物间种、套种的,均按邻近耕地的标准补偿。
  2、温室大棚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表二)
                                      表二

┌──────────────────────┬───────────┬───────┐
│         项  目         │   单 位     │   标 准  │
├────┬─────────────────┼───────────┼───────┤
│    │砖墙玻璃结构           │  元/平方米    │  67.00  │
│    ├─────────────────┼───────────┼───────┤
│    │砖墙钢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57.00  │
│    ├─────────────────┼───────────┼───────┤
│    │砖墙复合材料结构         │  元/平方米    │  48.00  │
│    ├─────────────────┼───────────┼───────┤
│    │砖墙竹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30.00  │
│ 温室 │                 │           │       │
│    ├─────────────────┼───────────┼───────┤
│    │土墙钢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22.50  │
│    ├─────────────────┼───────────┼───────┤
│    │土墙复合材料结构         │  元/平方米    │  19.00  │
│    ├─────────────────┼───────────┼───────┤
│    │土墙竹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15.00  │
│    ├─────────────────┼───────────┼───────┤
│    │土墙无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7.50   │
├────┼─────────────────┼───────────┼───────┤
│    │钢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36.00  │
│    ├─────────────────┼───────────┼───────┤
│ 塑料圆│复合材料结构           │  元/平方米    │  30.00  │
│    ├─────────────────┼───────────┼───────┤
│ 拱大棚│竹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20.00  │
│    ├─────────────────┼───────────┼───────┤
│    │塑料小拱棚(高度1.5米以下)     │  元/平方米    │  1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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