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办法》规定,履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成单纯以医疗服务为主、以营利为目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随意放置、查阅、外借和作废处理,需要作废处理的应交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管理制度,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严格掌握适应症,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不得开展不适宜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活动。

  第四十条 设区市及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于从医院转诊来的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