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相同。
第六章 执业
第三十条 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准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临床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三十一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医师任职资格、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的医护人员(含单位返聘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地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不在原单位注册的退休医护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