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现有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进行变更登记。
三级医院延伸举办、二级医院内组建或延伸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进行执业登记。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除上述科目外,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二十二条 符合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期为1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校验。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三)不能很好履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 名称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有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冠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