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发,并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有权纠正或撤销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设置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设置规划的现有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须重新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延伸举办、二级医院内组建或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进行设置审批。该中心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人事、业务单独管理和财务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应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四章 登记与校验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