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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对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为功能障碍者提供家庭康复训练和生活环境改造的指导。

  (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宣传、咨询指导,并依法提供适宜的技术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拓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性服务。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做到合理布局。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居民人口达到3-10万的社区,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规模不到2万的街道办事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到2至3万人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6至1.2万人为宜。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第十一条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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