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辖区有关卫生信息。针对社区人群主要健康问题,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卫生诊断,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针对社区人群主要健康问题,明确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广泛开展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等相关宣传教育知识,开展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和监测等工作。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的预防和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