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基妇[2006]2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省老年医院:
为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细则,对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二、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符其实。要按照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规定,严格把好人员和机构准入关。
1. 新申请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2. 本细则下发之日前已审批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标准立即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审核校验。截至2007年7月1日,对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不得冠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
三、在《福建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试行)》(闽卫医〔1996〕597号)调整之前,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注册资金分别参照该文件乡镇街道卫生院(设床位)和综合性门诊部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