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7]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二)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移民安置新途经;
(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四)属地管理,责权利相统一;
(五)资源开发与移民安置并重,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第五条 省移民安置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