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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条例


  蒙语授课为主的学校,在保证蒙古语文教学质量的同时,要加强汉语文教学和外语教学。

  汉语授课为主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蒙古族学生班和蒙古语文教学班应加强蒙古语文教学。

  蒙古族幼儿园(班)应当加强蒙语会话教学。

  第九条 自治县积极扶持蒙古族高中教育,保证符合条件的蒙古族学生入学。

  第十条 自治县设立蒙古族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开展蒙古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蒙古族教育师资水平。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择优录用符合任职条件的毕业生,充实蒙古族教育教学队伍,改善和提高蒙古族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从事蒙古语文教学和蒙语授课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

  蒙古族学校(班级)的教师职数应按上级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证蒙古族教育正常经费支出;设立蒙古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对蒙古族教育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经费。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改善蒙古族学校的办学条件,保证蒙古族学校的办学条件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的标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个人资助蒙古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家庭贫困的蒙古族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新建、扩建的蒙古族学校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从事蒙古族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定期召开蒙古族教育工作总结表彰会议。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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