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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条例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条例
(2006年1月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9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蒙古族教育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蒙古族教育,是指自治县境内兴办的在教学用语、教学用书、教学内容、师资队伍、学校(班)的设立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蒙古族特点的教育。

  第三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县蒙古族教育工作。

  民族、财政、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族教育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兼通蒙、汉文的领导成员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由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蒙古族教育工作。

  蒙古族学校的行政主要领导,应当由兼通蒙、汉文的蒙古族公民担任。

  设立蒙古族学生教学班或蒙古语文教学班的中、小学校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蒙古族公民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蒙古族教育实行七年制小学教育,加强初中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扶持蒙语授课教育。

  第六条 自治县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蒙古族学校。

  蒙古族居住分散、生源不足的村和乡(镇)可以跨行政区域集中办学,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蒙古族小学和中学,保障蒙古族学生享受优质教育。

  设立、撤并蒙古族学校,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蒙古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教育,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第八条 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推行蒙语、汉语、外语授课的“三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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