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行政机关要依法认真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及时调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六)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适时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及时听取政协和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按规定期限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006年,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都要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县(市、区)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须的场所、器材、交通工具和办案经费等各项保障。积极探索和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行政复议考核评比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完善层级监督机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规范监督内容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督察处理制度,制订《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督察处理办法》。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和健全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开设投诉、举报电话或网址、信箱,确定专门机构,制订工作程序,受理投诉、举报。对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和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公布处理结果。设立国家赔偿专项资金,认真履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国家投资的大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力度。继续把解决群众上学难、看病难作为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认真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机制,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加强与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维护政令畅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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