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科学制订规范性文件规划。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统筹考虑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调整和编制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划。规划要突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方面的内容;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和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订;重视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强监督检查方面的制订。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到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订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发挥政府决策对改革、创新、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遵守制订权限和程序,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方式。
制订规范性文件要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行业垄断。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责任、实体与程序、加强管理与积极引导、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对涉及面宽、调整范围广的项目,市法制局要组织专家起草。要不断完善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能评估制度。从2006年开始,每年要组织对两件以上规范性文件实施效能评估。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订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订规范性文件。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联合发文,防止职权交叉和政出多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集体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对违规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及漏报、不报等现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做出处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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