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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06年6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七月十日

  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置闲置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坚持合法和“以用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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