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塘外滩地作沙场问题的答复
(浙土资厅函〔2006〕342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置江塘外滩地作沙场问题的请示》(萧土资〔2006〕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任何矿产资源开发及新建矿场用地必须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批准。省钱塘江管理局有关砂石场迁建的批复,不能代替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根据你局请示所列情况,砂石场迁建后所占土地未经审批的可作以下处罚:
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根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占用其他土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等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