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塘外滩地作沙场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塘外滩地作沙场问题的答复
(浙土资厅函〔2006〕342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置江塘外滩地作沙场问题的请示》(萧土资〔2006〕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任何矿产资源开发及新建矿场用地必须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批准。省钱塘江管理局有关砂石场迁建的批复,不能代替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根据你局请示所列情况,砂石场迁建后所占土地未经审批的可作以下处罚:

  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占用其他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