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
7. 如建设项目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 如建设项目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给省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二)报部项目: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 建设项目业主要求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3. 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项目须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依据文件;或需部预审的其他依据文件
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5. 项目所在市(设区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6. 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7. 标明项目用地范围或地点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
9. 如建设项目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附具: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10. 如建设项目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附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1. 如建设项目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给省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 “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 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 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须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 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