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6〕15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现将《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省内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年度结算,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矿山储量年报的技术标准。
本技术要求不替代现行的矿山生产地质勘探及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2. 引用文件
本技术要求引用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和以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DZ/T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78《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
DZ/T0079《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
3. 目的任务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以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依据的矿产勘查地质报告或储量核算报告和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为基础,运用矿山测量和矿山地质编录、矿山采样测试等技术手段,通过矿山地质资料整理,估算矿山本年的开采量、损失量以及资源储量增减量,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对矿山本年度保有资源储量进行年度结算。
4. 矿山测量
矿山测量主要修测矿区地形图,实测采剥工程图、水平巷道平面图等。矿山测量工作和精度要求执行《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4.1 露天开采矿山测量
主要修测矿山开采范围内的矿区地形图(比例尺1∶1000~1∶5000),实测采剥工程平面图(比例尺1∶500~1∶2000)。
4.2 地下开采矿山测量
实测或修测矿山开采范围内的阶段水平巷道平面图(比例尺1 ∶ 200~1 ∶ 1000)和井上井下对照图(比例尺1 ∶ 200~1 ∶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