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办者按章程的规定出资,并按时、足额、到位;
(四)具备有效的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
(五)提交材料齐全,各种证书合法、有效;
(六)董事、法定代表人、校长、财会人员符合规定;
(七)财务管理规范,收支真实、合法,办学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接受审批机关监管,无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情况;
(八)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安全规范,无发生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
三、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前2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发证机关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到期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期的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符合延期条件的,发证机关应予延期并发给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延期的有效期限由各发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发给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到期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备查。
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因各种原因不能满足延期需求时,发证机关可在到期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延期戳,待有新证时,及时进行更换。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根据我市的实际,审批机关在发给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时,对栏目的填写调整如下:
(一)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名称(全称);
(二)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的法定代表人,格式为:XXX(法定代表人);
(四)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