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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城市社区和农村是我省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把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档案建设等工作。要注重发挥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依靠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社区治安志愿者等资源做好社区消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加强农村消防组织、消防规划、基础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建设,逐步规范农村消防管理。要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规划、人居环境治理,加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改善农村防火安全条件。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和“消防安全模范社区”创建活动,年内评选一批省级“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和“消防安全模范社区”。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最大限度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地各部门要在去年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从4月1日(省公安厅已作部署)至8月31日,分排查、核查和验收三个阶段,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以及大跨度钢结构通用厂(库)房、功能复杂的多产权建筑、人员密集棚户区、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等单位和场所。各地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机制,通过健全火灾隐患举报查处、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隐患整改责任等机制,做到火灾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整改,坚决将火灾隐患真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要重视做好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落实整治工作职责,安监、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对存在“老大难”火灾隐患的,继续实施政府挂牌督办。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权加大执法力度,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责令停业的要责令停业,该传唤的要传唤,该拘留的要拘留,有效形成监管合力。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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