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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持续推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加强领导,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消防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消防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相关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要把公共消防安全作为衡量地方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考评,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责任监察,推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消防、解难题、保安全、促发展的作用。要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将消防业务经费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纳入预算给予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消防业务经费预算,逐步加大投入,确保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十一五”消防规划的有效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制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强化运作,务求实效,推动我省消防工作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的提升。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大投入,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深化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欠账的地方,要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方面建设,尽快还清旧账。今年,城市消火栓欠账要减少80%,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欠账要减少70%,各类消防站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50%,普通消防中队特勤装备器材配备率达到80%。在新建城区、开发区、工业区以及旧城改造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确保不欠新账。要加强对已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可用。要加快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发展步伐,建立和完善适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建队体制、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民间消防组织和消防保安队伍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2007年,各地合同制消防队伍和个人防护装备以及招收消防文职人员等项工作都要有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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