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殡葬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列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民政、财政、公安、国土、工商、卫生、农业、林业、监察、人事、环保、物价、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侨办、文明办、宣传、民族宗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对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互相支持的殡葬管理工作新局面。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科学合理制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制定本地2006-2010年殡葬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人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经营性公墓建设应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并严格报批兴建手续。
制定殡葬服务机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行政许可和报批兴建手续。
(三)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
要贯彻落实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及现有各项殡葬管理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坚决禁止收费默许土葬、以罚款代替火化,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各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凡是违反规定搞土葬的干部,一律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切实做到殡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扶持制度,实行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遗体火化减免费用政策。
要改变“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的现状,把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纳入殡葬管理考核目标,因地制宜,切实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生态墓地建设,并规范管理。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加强、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