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制度。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与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合同书,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监管。矿山在开采过程引发地质灾害,由采矿权人承担治理责任,不承担责任的,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除实际开支后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重视公益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建设,积极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每个县(市)都必须建立一支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队伍要积极锻炼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七、努力解决矿山的地质灾害问题
(一)加强规划,科学管理。通过开展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加强规划管理,实现规模开采、集约开采、科学开采、效益开采和安全开采的目标。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严把关,把地质灾害危险区、圩镇、居民密集区(村庄)等划为禁采区并进行公告。2、要严格按“规模开采、效益开采、抓大关小、控制总量”的原则执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禁采区内的、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制定总量控制目标,关闭超指标的露天建筑用石场,积极整合布局不合理的矿山。3、提高矿业开采的准入条件。不再新批准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矿业领域(包括申请探矿权),其它准入条件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标准从严”的原则执行。
(二)地下开采矿山必须实行超前探水措施,并将超前探水措施作为矿山安全评估的内容之一。
八、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将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山区的城镇、农村和中小学校,积极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意识,提高他们的抗灾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