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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

  (十六)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铁路、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十七)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十八)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十九)供电部门:负责抢修灾区的电力设施。

  (二十)电信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的通信畅通。

  (二十一)韶关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韶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二)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二十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

  (二十四)各相关部门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及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2、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过程,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过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

  (二)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新办矿山必须在采矿权出让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评价结果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2、现有矿山必须补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在侵蚀基准面以下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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