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汛期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

  (四)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五)建设部门: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七)发改部门:负责在基建项目立项的过程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八)规划部门:负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及审批城乡居民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

  (九)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

  (十)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

  (十一)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十二)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