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6〕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驻韶中省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发改、财政、民政、水利、交通、公路、建设、安监、卫生、气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把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认真落实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