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集体决策的原则。协调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四、议事程序
(一)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规则确定的议事范围提出待议事项,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属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待议事项的,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协调委员会。
(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事内容,提出会议方案及相关建议,报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待议议题涉及多个成员单位职责、需综合协调的,召开协调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成员参加;待议议题只涉及部分成员单位职责、只需个别协调的,召开协调委员会专题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三)经协调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会议,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待议事项的相关材料送达参会成员单位。
(四)协调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专题会议由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或待议事项提出单位向会议汇报议题的基本情况、相关依据及建议方案,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五)经与会成员协商一致,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与会成员争议较大的,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摸清情况后,再上会审议。
(六)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由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印发。
(七)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跟踪会议纪要的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对协调委员会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就待议事项提出会议方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报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包括提前向协调委员会成员提供待议事项相关资料(含待议资料,相关法规、政策、规划依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等);在协调委员会会议上介绍待议事项情况、相关依据,提出建议方案;作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经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