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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闽政办[2007]83号)


省直有关单位,南平市人民政府:

  省建设厅制定的《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
(省建设厅)

  为强化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建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机制,根据《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协调委员会组成和办事机构

  省政府设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建设厅,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二、议事范围

  在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中,下列事项经协调委员会协调议定:

  (一)制定或提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重要的综合性法律、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对景区社会经济、居民生产生活和游人游览有重大影响的保护管理措施;

  (三)审议对景区风景资源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景区内建设项目;

  (四)其它需要由协调委员会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议事原则

  (一)依法协调的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经批准的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协调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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