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听证秩序)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和进行人身攻击或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以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二条 (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证据、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施行)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附件2:听证相关法律文书
听 证 通 知 书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
你单位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根据《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你单位可委托1-2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参加听证人员应携带身份证件并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如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拆迁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