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教学[2007]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不断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切实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三)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转学应当在同类型、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类型、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分);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高职以及单招录取的学生(含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小语种等)不得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
三、招生时通过提前批次录取和总分低于省控线使用机动计划录取的,以及拟转出与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原则上不予转学。如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应当提交理由充足的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