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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

  三、完善行政检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10、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每年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同类重复检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除外),特殊情况需要检查的,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向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取消部门评优资格。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助其整改。管理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积极开展维护公共安全的执法活动。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对举报人实行特别保护制度,防止打击报复,此项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
  11、市本级项目年检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项目年检由单个部门实施的,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年检由多个部门实施的,实行部门集中联合年检,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年检部门、时间、条件等相关内容,集中受理申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企业年检由企业纳税报告代替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具体落实。
  四、密切政企联系,改善政府服务
  12、建立健全服务代理制。投资者在我市注册设立企业,由载体单位集中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从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到营业执照领取,提供全过程免费代理、代办、领办服务,3日内办结。
  13、改进招投标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事业投资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项目,一律进入政府招投标中心招标,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管。其他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或企业法人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等规定自行选择招标方式,有关部门对施工队伍和工程质量依法实施监管。
  14、禁止垄断性服务。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资产评估机构,都可从事房地产、流动资金、机器设备、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其评估结果,也不得向委托方指定评估机构,否则一经举报查实,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人居环境
  15、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景观,城市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处理,标牌、展示牌等城市公共设施,要体现城市特色,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引入市场机制,依法监管,规范实施,此项工作由市容局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户外广告按照市区统一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与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地下管网必须一次性规划,一次性下地,一般五年内不得开挖,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实施。提高城建工程施工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严格执行市政工程施工规定,严禁乱堆乱放,不得在短期内对同一市政工程重复施工,避免交通高峰期间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实行限时制,并向社会公告。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监管。按照国家标准控制建筑噪声等环境污染,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市区违法建设拆除专项整治,整治乱倒垃圾、乱设摊点、车辆乱停放和行人乱穿行等“四乱”行为,此项工作由市文明办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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