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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

  二、规范收费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7、清理和降低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行政许可项目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对不合理的收费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予以降低;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或低于下限收取。建立收费卡制度,收费单位收费时,应认真填写收费卡,明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并由收费人签字盖章。对未公布的收费项目,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监察机关和物价部门举报。监察机关应会同物价部门针对重点问题和环节,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实,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及时整改。市监察机关每年要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市政府作两次专题汇报。
  8、规范收费行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归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票款分离,单位开票,银行收款,市财政部门统一设立账户集中管理;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通过事业单位改革,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同类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有2家以上,形成市场竞争。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负责,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并对社会公告。一年内需多次进行收费的各类检测检验项目,每年只能按规定标准收费一次。由市物价局牵头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项目目录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予以发布,今后每年公告一次。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到企业直接收费,否则单位年终不得评优、不得发放综合考评奖金,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9、规范中介服务。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负责落实。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服务,禁止到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报酬,参与分成,一经发现,按违纪论处,此项工作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管。严格规范各类中介行为,对审计、评估、鉴定、咨询等报告严重失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取消该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中介服务的资格,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此项工作由监察部门牵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禁止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强行服务和强制性摊派收费,有关单位可在拒绝的同时,向监察部门举报,此项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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