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
(芜市发〔2006〕12号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革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1、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对事前审批可改为其他管理方式的,不实施审批管理,由主管部门实施事后监管。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完成。
2、改革企业登记方式。全面实施企业登记制试点,对纳入试点目录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行业前置审批一律改为后置。对有合法场所的合法项目实行先照后证,当场办结,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行业许可证。登记制试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放宽审批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市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任何相关审批条件限制。对外来投资者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取消暂住证审验。对外来投资者开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取消购房限制。
4、简化审批程序。市级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全程跟踪,一门办结,一站式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将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到一个科室,成建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各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授权到位,行政许可项目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快捷服务要落实到位。对暂不能授权到位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派人在2个工作日内上门办结,行政服务中心跟踪监督,并将办理情况向监察部门反馈。不及时办结的,所涉及部门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公开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所在单位年终不得评优、不得发放综合考评奖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5、缩短审批时限。编制全市审批项目承诺办理时限目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完成。单个审批项目,部门能当场办结的,立即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除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部门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作出书面说明。上报省审批的项目,在报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市级部门办理的时限一律在2个工作日以内。需联合办理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部门审批。对不接受协调、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单位,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缺席和超时单位承担。行政服务中心将超时限办理行政审批情况每月在《芜湖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所涉及的部门应当在《芜湖日报》和政府网站公开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所在单位年终不得评优、不得发放综合考评奖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6、实行便民公开服务。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和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依据、办理结果"八公开制度,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及时向服务对象公布。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办事指南》,方便服务对象下载表格和相关资料。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咨询,开展网上审批试点。此项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名称核准网上申报办理,由市工商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