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区(市)、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下列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2级、5级、7级确定。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1级、4级、6级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
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按有关规定报经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健全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指导下,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合理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区(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违反收入分配政策在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基本工资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