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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从立项、用地等方面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除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并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出厂合格证明。

  禁止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九条 建制镇以上建筑工程,除城市规划需要的风貌建筑、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的工程及私人修建自用且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外,所有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设计图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予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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