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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贯彻宁价房[2007]151号、154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1、经价格主管部门核价已开始销售但尚未销售完毕的项目,其项目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加规定的浮动幅度,并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尚未销售面积部分按“一套一价”所标示的最高价格应低于2007年5月14日前该楼盘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特殊套型除外)。
  2、经价格主管部门核价但尚未销售的项目,以所批项目可销售面积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一套一价”进行明码标价。
  3、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按“一套一价”标示,项目有装修装饰价格的,由开发企业另行明码标示装修装饰价格。
  4、开发企业上报备查的标价资料,按“谁批价谁审核”的原则进行审核。
  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开发企业上报的备查标价资料审核后,将《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通过南京价格信息网上网公示并转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备核查。
  6、开发企业首次上报《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公示后,如首次价格浮动幅度没有用足5%幅度的,允许企业在适当时间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未销售面积进行上调浮动幅度(综合差价不得调整),且调整后的价格必须重新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复核后方可执行;下调浮动幅度的,由开发企业自主确定。
  四、开发企业备查价目表的复核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首次上报的备查价目表采用以下方式复核计算:

  各套所标销售总价之和/项目销售总面积≤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

  五、未按规定申报价格的处理原则
  2007年5月14日前已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尚未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含政策性住房),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报价。至2007年5月14日止,领取销售许可证已超过一个月仍未报价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07年5月14日后未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擅自定价销售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含政策性住房),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高档住宅商品房的界定
  根据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04]175号)“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由各市自行界定”的规定,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宁价房[2004]151号)明确: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是指市计委、建委立项为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别墅(含拼联式、联排式)、度假村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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