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出让结果;
(九)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挂牌内容应包括: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应制定竞买须知,在挂牌交易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 挂牌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挂牌公告;
(二)竞买须知;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五)挂牌竞买报价单样式;
(六)竞买申请书和委托书样式;
(七)用地规划红线图(电子地图);
(八)土地出让红线图(电子地图);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20日;
(二)竞买人勘察现场,出让人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挂牌相关事宜;
(三)竞买人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资信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后,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五)竞买人填写并向出让人提供竞买报价单;
(六)出让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和竞买人及出价时间等;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八)竞得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时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转作合同定金,竞得人在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最后一期出让金时,定金方可冲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