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投标的。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招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中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
(三)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活动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拍卖企业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细致、便于操作和事后监督的格式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拍卖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公告;
(二)竞买须知;
(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买申请书和委托书样式;
(七)用地规划红线图(电子地图);
(八)土地出让红线图(电子地图);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举行前不少于20日内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按拍卖文件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
(四)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的规定报名参加竞买;
(五)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竞买保证金;
(六)拍卖机构按照委托拍卖合同进行拍卖;
(七)竞得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时竞得人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保证金转作合同定金,在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最后一期出让金时,定金方可冲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