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或在开标会现场递交;
(七)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八)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人,并报市政府确定;
(九)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十)中标人在中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中标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定金;定金在按《合同》支付最后一期出让金时方可冲抵出让金;
(十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出让结果;
(十二)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编制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并盖印章。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或在开标现场递交。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的资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年度会计报告等;
(二)出让地块的开发使用方案说明;
(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以竞价方式决标的,采取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当场决标,以价高者中标;
(三)以综合评标方式决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决标,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提供资料不齐的;
(三)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四)同一投标人对同一宗地有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