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出让宗地的建设工期和建设工期保证金,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出让金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将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出让宗地竞投、竞买保证金数额的20%转作建设工期保证金;1亿元以下的,将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出让宗地竞投、竞买保证金数额的40%转作建设工期保证金。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招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随机产生,其中外地专家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二)规划用地红线图(电子地图);
(三)出让用地红线图(电子地图);
(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设计方案;
(五)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六)投标地点及截止日期;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评标标准及方法;
(九)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样式;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少于20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开标前1日确认其投标资格;
(四)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勘察现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按招标文件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