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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九条 拟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可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先行收购储备,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净地”出让,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毛地”出让。
  以“毛地”公告、“净地”交付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收储中心、相关区政府必须对交地时限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发展改革、规划、房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
  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予以调整。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和土地收储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收储中心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定若干个,拍卖公告公布前,由市土地收储中心选择其中两家拍卖机构,确定一家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指定的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对评估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宗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在省外1-2家以上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的公证机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指定,拍卖机构委托;招标或者挂牌出让的公证机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指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
  参加开标、拍卖、摘牌会的负责同志应根据出让宗地的起叫价(起始价)来确定:
  出让起叫价(起始价)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监察部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市土地收储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到开标、拍卖、摘牌会现场;出让起叫价(起始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应同时到场;出让起叫价(起始价)在1亿元(含)以上,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同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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